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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公告

[皇姑区国税局] 沈阳市皇姑区国税局关于财政体制调整的通知

各驻区纳税人:

按照《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国税函[2010]176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对区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和《关于省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有关资金划转的事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市调整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市对区县新的财政管理体制,新体制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运行。为确保新的财政管理体制能够顺利实施,保证我局各项日常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
这次调整财政体制的决定,是在新的财政经济形势下,理顺各级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进一步完善省、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调动县区政府壮大税源和财源的积极性,促进沈阳经济区全面发展的重大举措。其具体内容是,在将省共享税收全额下放的同时,下划市级税收收入,实行市与区总额分成。并按照省核定分成比例办法,科学核定市与区财力分成比例。财政体制调整后我区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的税收预算收入级次划分为:
1.增值税为中央、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分享比例为:中央级75%,地方级25%。(即中央级75%  区县级25%)
2.消费税为中央级100%。
3.企业所得税为中央、地方财政共享收入。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其他企业所得税为中央、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分享比例为:
(1)跨省、计划单列市总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中央级60%,中央待分配20%,地方20%;(即中央级60%  中央待分配 20%区县级20%)
(2)跨省、计划单列市总机构汇缴清算企业所得税中央级60%,中央待分配40%;(即中央级60%  中央待分配 40%)
(3)其他企业所得税中央级60%,地方级40%。(即中央级60%  区县级40%)
4.个人所得税为中央、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分享比例为:中央级60%,地方级40%。(即中央级60%  区县级40%)
5.车辆购置税为中央级100%。
二、国税系统关于预算分配比例的修订工作的时间安排
省局将于2010年6月28日统一维护新增预算分配比例,在省局统一维护、修改、替换工作完成后,我局将于2010年6月30日前通过CTAIS2.0前台完成特殊预算分配比例纳税人的修正工作,从而确保新的市对区县财政管理体制从2010年7月1日起顺利运行。
(三)财政体制调整后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关注意事项
1、2010年7月1日起,发生的纳税人缴纳税款以及补缴和退还以前年度税收收入,我局将按照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确保各级财政收入按新体制规定及时、足额、准确缴库。
2、各纳税人应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按照我局调整后新的预算分配比例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的涉税事宜。
已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应继续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缴纳当期应纳税税款时,可采取通过网上实时扣税或到我局办税服务厅打印对应属期税票的方式。
未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可采取到我局办税服务厅打印对应属期税票的方式缴纳税款。
如无特殊情况,纳税人、代扣代缴单位不可自行填开税收缴款书。发生特殊情况时,纳税人、代扣代缴单位应与我局征收管理人员沟通后,按照正确的预算分配比例填写税收缴款书,以确保所缴税款能够及时、准确入库。
 
 
 
 
沈阳市皇姑区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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